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八条已修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授权项目承担者取得,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项目承担者应当积极实施依前款取得的知识产权,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或者合同没有约定但未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责成项目承担者许可他人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