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七条已修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股权投入等方式实施转化,可以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转让净收入用于一次性奖励职务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职务成果形成的股权奖励给职务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