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授权项目承担者取得,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项目承担者应当积极实施依前款取得的知识产权,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或者合同没有约定但未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责成项目承担者许可他人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