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信息查询、科学技术服务推介等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