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一)属于国家或者本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二)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急需的;(三)产品能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的;(五)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六)旅游、商贸、金融等第三产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