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属于国家或者本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

(二)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急需的;

(三)产品能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

(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的;

(五)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六)旅游、商贸、金融等第三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