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