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的;(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