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开发区的经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