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并给予下列处罚:(一)擅自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