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产权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情节较重的,产权单位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产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