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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