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公有房产用途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