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租赁第二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的公企用房,按建设面积计租;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计租。承租人按租赁合同交纳房租和按规定交纳采暖费,不准借口拒付或拖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