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的公企用房,按建设面积计租;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计租。承租人按租赁合同交纳房租和按规定交纳采暖费,不准借口拒付或拖欠。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