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条有效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后,遇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的,可以变更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参加的人数,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