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后,遇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的,可以变更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参加的人数,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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