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