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因要求解决具体问题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单位和申请人必须在推迟举行日期的三日前将协商结果通报主管机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