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