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