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