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