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劳动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