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检验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