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检验机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