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多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现场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知识教育及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落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