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第四十五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办公厅或者办公厅转交的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重大问题,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由办公厅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专门调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