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和意见,按照问题的类别,分别由办公厅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受理。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