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第四十六条已废止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和意见,按照问题的类别,分别由办公厅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受理。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