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必须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