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方面的规定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负责矿山企业的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矿山事故,检查矿山企业对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