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矿山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山企业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劳资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矿山企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二)一次死亡一至两人的事故,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中央直属企业)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事故,由市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中央直属企业)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和工会派员参加;

(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及工会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中央直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及工会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当地有关部门和工会派员参加;

(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事故伤亡情况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及工会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其它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根据调查报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