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在下列条件下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水体下面开采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