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粉尘浓度和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检测;对产生粉尘地点的空气中的有害物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粉尘和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