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下列条件下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四)水体下面开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