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四条有效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五,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并保持各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