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体制。

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对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实施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应当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