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本市鼓励下列活动:(一)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科普活动;(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款、捐物,兴办或者联办科普设施,发展科普事业;(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建立科普基金;(四)开展国际间、地区间的科普交流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