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本市鼓励下列活动:

(一)采用先进技术开展科普活动;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款、捐物,兴办或者联办科普设施,发展科普事业;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建立科普基金;

(四)开展国际间、地区间的科普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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