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