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治安管理第七条有效公共交通的经营单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属于个人经营的,车站的经营者或者车辆的所有人为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负责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