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治安管理第六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车站采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涉及行车和乘客安全、防火、人员疏散、事故救援等治安防范措施。安装的相应设备和配备的相应设施,应当完整、有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