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公共交通的经营单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属于个人经营的,车站的经营者或者车辆的所有人为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负责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