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治安管理第八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向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备案;(二)接受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四)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公交治安管理部门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五)协助公交治安管理部门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