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运营活动,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