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