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承担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打井专业施工队,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打井施工队伍的行业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