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