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安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