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安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