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除下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用广播宣传车或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庆祝和宣传活动;(二)举办省、市以上大型文体活动的;(三)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的;(四)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