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高速公路或者高架、轻轨道路,或者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