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