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